公告(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於109年10月7日修正後,依該法第10條救生員證書效期已展延為4年。其相關換證需注意事項)

各機構單位您好:

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於109年10月7日修正後,依該法第10條救生員證書效期已展延為4年。

又同條第3項規定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施行前,持有效期間三年之救生員證書且未逾期者,

其有效期間延長一年。」,只要符合前項規範的現職救生員,其證書效期延長1年。

另檢定辦法第11條第2項有關安全講習的時數,「證書有效期間內,至少參加十八小時與救生員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」

,救生員參加複訓前須上滿18小時安全講習。 綜上,檢定辦法修正後效期延長1年救生員報名複訓時,其安全講習的時

數認定,劃分下列兩個方式認定:

1.108年、109年均參加安全講習者:依法規「從優從舊」精神,適用修正前第10條第2款「每年至少參加6小時機關或訓練

機構辦理之安全講習」,救生員參加複訓前,僅須附108年、109年,每年6小時(共12小時)安全講習時數證明。

2.僅參加一年安全講習(108年或109年),或兩年均未參加者:仍須依新法規定,上滿18小時安全講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