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於109年10月7日修正發布,其修正辦法如下:

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於109年10月7日修正發布,其中第24條規範, 持有109年10月7日前逾期之體育署救生員證書者,可持舊證申請救生員 資格檢定,或向受認可機構報名複訓,於合格後重新取得證書。 如逾期者依第24條參加複訓,報名時無須附安全講習時數證明,其他所需 文件有:

1. 逾期體育署救生員證書(舊證到期日須於109年10月7日前)

2. 完成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訓練證明。

3.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施行前,持有逾期 之救生員證書或證明且完成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者,得依下列方式 之一,取得救生員證書:

一 以救生員證書或證明取代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合格證明文件,申請 檢定合格。

二 準用第十條規定完成十六小時複訓合格。 前項救生員證明,指救生員證書遺失後,由本部補發或受認可機構補發之證明文件。 曾持有游泳池救生員證書,並依第一項規定取得救生員證書者,以於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工作為限。